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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中院终审判赔43万刘湛秋要走“秋菊”路

1999-12-31 来源: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黄立群 我有话说

著名诗人刘湛秋驾车撞残大提琴手孙晓琪引发的巨额赔偿案,近日有了新的结果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,维持了宣武区法院43万余元赔偿的一审判决,对此,刘湛秋表示不服,并已向司法机关提出了申诉。

刘湛秋,中国诗坛名流,退休前是中国作家协会《诗刊》杂志副主编,曾主编《泰戈尔全集》等大量诗歌、散文集,在国内文坛享誉颇高。

1997年8月8日,刘在光明日报社西墙外寻找停车位时,将在便道上骑车的青年大提琴手孙晓琪撞成重伤,后在友谊医院施行了右大腿中下三分之一处截肢,同时在输血抢救中不幸感染了丙肝病毒。

事发后,宣武交通大队认定双方责任为八二开,刘湛秋负主要责任。

由于双方不能对孙晓琪的经济赔偿达成共识,1998年4月,孙晓琪及母亲、中央歌剧芭蕾舞剧院芭蕾大师吴振蓉将刘湛秋告上法庭,要求刘赔偿原告包括残疾用具费、精神赔偿费、医疗费等各项费用90余万元。

1999年6月中旬,北京宣武区法院一审判决刘湛秋赔偿43万余元,刘湛秋不服,提出上诉,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的判赔数额。

刘湛秋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说:“这个判决无论在事实认定或审理程序上都存在严重失误,所以,我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”。

他的主要理由是:第一,根据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》的规定,假肢应按普及型的费用计算。据他了解,北京假肢厂即可生产孙晓琪所需的大腿膝离断假肢,每只5880元,可用2年以上,但孙晓琪及代理人强调国内不能生产,必须用德国产品,每只2万元,只能用一年半。仅此一项,金额就有很大出入。第二,事故责任是二八开,但一二审判决中均没有对双方的责任划分予以明确,并且在费用负担上也没有体现出孙晓琪的那一部分。

刘湛秋说:“这个判决不能让我心服口服,也不能让我清清楚楚。所以我要像秋菊打官司那样一直告下去。”

孙晓琪的母亲吴振蓉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:法院的判决虽与他们的诉讼要求相差很大,但这个判决结果也不容易了,所以他们将接受。另外,按照司法程序,吴振蓉将于明年1月向宣武法院提出执行判决的申请,要求刘湛秋偿付赔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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